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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一体化 -建筑幕墙工程 -二级标准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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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标准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资质标准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从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建筑幕墙工程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工程范围系指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幕墙工程;

(三)本标准是核定从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的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

(四)本标准设一级、二级两个级别;

(五)本标准中工程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指标是指已竣工并验收质量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二、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600万元;

(3)企业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体建筑幕墙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4项;

(4)企业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


2、技术条件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6年从事建筑幕墙工程经历,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所学专业为建筑结构类、机械类);

(2)企业具有从事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所学专业为建筑结构类、机械类)。其中,机械类专业不少于3人,建筑结构类专业不少于2人,且从事建筑幕墙工作3年以上,参与完成单体建筑幕墙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1项;

(3)企业具备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结构工程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包业务范围

(一)取得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可从事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幕墙项目的咨询、设计、施工和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工程,还可承担相应工程的总承包、项目管理;

(二)取得二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单体建筑幕墙面积不大于8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进行网上申报,并向所在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所在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正式行文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厅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服务大厅核验相关证件,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厅建筑管理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厅网站予以公示、公告。

4、准予行政许可的,政务服务大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所需材料

(一)首次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的验资证明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4、企业章程;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及任命文件;

6、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职称证书、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

7、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8、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9、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

10、企业的工作场所及必要的技术装备证明;

1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技术、安全、档案等方面管理制度文件。


(二)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资质证书正、副本;

2、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3、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