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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 -四级标准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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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标准

房地产开发资质四级等级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按照企业条件为一、二、三、四等四个资质等级。  


资质标准: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项目情况审查表 》,到市建委进件。窗口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单》; 

2、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立即进行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市建委窗口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准予行政许可文件。对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所需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4、经营场所证明;  

5、企业章程;  

6、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有关工程、经营、财务、统计的任职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7、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