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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检测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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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三、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人。

办理流程

1、新申请企业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进行网上申请后,携带当地主管部门文件及申报材料到省住房建设厅申报

2、申请材料报送厅政务服务大厅,厅政务服务大厅核验相关证件,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厅建筑管理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厅网站进行公示、公告。

4、准予行政许可的,政务服务大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所需材料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验后返还)及复印件;  

3、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原件(验后返还)及复印件;  

4、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5、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履历表、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6、技术负责人、内审员的任命文件、相关证书、履历表、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7、现行有效的质量体系管理文件:《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8、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9、工作场地平面图及实验室平面布置图。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书等房屋使用权的证明。租赁协议期限不得少于三年。